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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招標條件

法律解析: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中心根據供應商的資信和履約情況,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標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適用條件:與公開招標相比,邀請投標的供應商規模較小,不太開放,競爭力較弱。采取邀請招標的限制性條件是:壹是特殊,只能向有限範圍的供應商采購;二是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邀請招標適用於專業性較強、潛在供應商較少或項目標的較小、公開招標經濟效益不高的政府采購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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