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房屋,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市區內12元/平方米/月,市區外6元/平方米/月;
3.對未登記的房屋附屬建築物或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物或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設時間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按殘值補償300元/平方米。
法律依據:《國家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房屋征收有哪些程序?
1.當地征收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並予以公告和征求意見;
2、將征求意見和修改意見予以公布;
3、人民政府開展風險評估,資金足額到位;
4.做出收藏決定並發布。公示期過後,如無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則開始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