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用思想、良知和勇氣去追求正義。前壹段時間,最能反映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弊端的新聞是這樣的:壹場審判中所有的人——辯護律師、檢察官、審判長、審判長——都持無罪意見,但被告人周成最終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周成出獄後,偶然得到了壹份與審判有關的案卷。這組檔案的復印件顯示,決定他命運的審判其實是“幾年就是幾年”。(65438+2月7日中國青年報)此消息壹出,評論如潮,人們開始反思現行司法制度。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級,但是今天我們的法院都被地方政府控制著,司法改革討論了很多年,也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問題是,即使在這樣的司法制度下,法官有權利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嗎?壹個法官可以用這麽連貫的理由為自己開脫嗎?因此,我們必須深入思考這個問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人雖然是社會組織的成員,但還是擺脫不了我們首先是壹個人,壹個應該有良知、道德和正義感的人。同樣,作為政府公務員和法官,他首先是社會意義上的人,然後才是國家機器的壹員。作為公務員和法官,是僅僅按照指令行事,還是通過獨立思考做出符合法律意誌的結論,而拒絕執行公然違背法律意誌的命令,這深刻考驗著每壹個公務員和法官的思維能力、良知和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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