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對抵押財產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抵押權人是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其抵押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抵押權人可以轉讓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為他人重新設立擔保。日本民法典第375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將其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為了同壹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讓與或者放棄其抵押權。可見,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是任意的,但要註意的是,抵押權是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應與主債權——抵押權壹並轉讓;同時,抵押提供的擔保必須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壹並提供,也就是說,抵押權人以抵押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壹並向他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