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教育部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深化校外培訓依法治理而出臺的相關法律,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配方過程:
2022年6月23日,165438+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共6章43條,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咨詢截止時間為65438+2022年2月9日。
2023年7月20日,《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經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3年8月23日公布,自2023年6月65438+10月05日起施行。
2023年9月,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管理辦法》內容節選:
執行機構、管轄權和適用:
對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程序和執行: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其涉嫌違反校外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有明確的違法當事人;(二)有證據初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四)屬於本部門管轄;(五)在法定行政處罰期限內。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部門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