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七條國家保護個人和組織與數據相關的權益,鼓勵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數據,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核心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提高公共服務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的公共服務,要充分考慮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他們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和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及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參與標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