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協議。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息,貸款人可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貸款的某壹期未償還的,可以展期或者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作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類、關註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人應及時收回逾期貸款。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按逾期天數分為逾期90天、逾期180天、逾期270天、逾期360天和逾期360天以上五個檔次,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於零售貸款,應根據上述規定更仔細地劃分逾期天數。
第四十八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或未落實還本付息的,貸款人應及時保全債權,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披露或依法采取訴訟等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