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屬於立法機關,其解釋屬於立法解釋;“兩高”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其解釋屬於司法解釋。
2.不同的解讀有不同的效果。
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3.不同的解釋。
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解釋: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兩高”只是說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
4.不同的解釋程序
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公布。“兩高”的司法解釋主要由其內部業務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
百度百科-立法解讀
百度百科-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