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也視為違紀,捐款20元-50元/次;
1.未能及時傳達和執行商場下發的文件;
2.下班後轄區內電器電源未切斷;
3.部門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
2.有下列事件之壹的員工,獲得100元-200元/次的捐贈;
1,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和工作調動者;
2.無故不按期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或限時訂單,影響商場權益的;
3.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同事,制造事端者;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