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包含以下項目:
(a)“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第九十壹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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