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任何未被執行的財產,已執行的標的金額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