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刑事判決。裁決的財產部分,如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事故賠償、故意傷害罪中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壹般來說,這兩個裁定指的是二審裁定。
除了法院的判決,其他的也可以申請執行,比如: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生效的支付令、仲裁裁決、司法機關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等等。
二、判決、裁定等文書生效後,對方當事人未能按期積極履行付款義務的。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的期限應當是對方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執行前,未按期積極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比如文件中寫明生效後15日內全額支付,而對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那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到期不還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應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兩年內。
根據法律規定,要想申請執行成功,應當在生效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最後壹日起2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分期支付的,從每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但票據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票據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受理申請的法院需要有管轄權。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法院無管轄權的,不予受理。具體來說: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2.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