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對執行對象的執行程序終結之前。
(2)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作出執行異議審查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或者執行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即請求停止執行或者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也可以提起確權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主張確認執行標的。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和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對執行對象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無關,即執行標的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確定的標的不能是同壹標的。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和執行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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