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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質是什麽?

合同性質:(1)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壹定的工作。在合同中,承包方應當按照與定作方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包商完成工作的獨立性。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壹般是以承包人的能力和條件為基礎的。只有承包方自己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方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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