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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代表比例的規定

法律分析:1和1000-1500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壹般應為10%左右;2.1.500人以上的企業可適當降低比例;3.1,000人以下的企業可適當提高比例;4.100人以下的企業普遍實行,員工工作場所分散或連續,不便於召開職工大會。5.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30人;6、其中壹線職工應占職工代表總數的50%以上;7.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壹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壹;8、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其在企業職工整體結構中的比例相適應。

法律依據: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保障職工的所有權和民主管理權,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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