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打假人按照國家法律索賠的,不構成敲詐勒索;
2.如果職業打假人采用調換銷售者產品、帶假貨等非法手段,恐嚇、威脅、脅迫受害人達到敲詐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那麽就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敲詐勒索的具體犯罪手段決定的。但敲詐勒索罪不是當場實施暴力或者當場威脅實施暴力,當場占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客體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2.客觀上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手段,強行向其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威脅勒索的內容包括暴力、破壞被害人人格和名譽、暴露被害人隱私、破壞被害人重要財產、栽贓陷害等。
3.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討其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威脅手段,則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