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七條
礦產勘查、采礦等各類工程建設不應占用或少占用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並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