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