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案件。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應當根據情況決定:
(1)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處罰;
(2)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應予懲處的,按刑法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治安調解的過程
治安調解的流程如下:
1.調解前,應當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是詢問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