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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治安行政案件

壹、如何處理治安行政案件

1.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案件。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應當根據情況決定:

(1)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處罰;

(2)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應予懲處的,按刑法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治安調解的過程

治安調解的流程如下:

1.調解前,應當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是詢問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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