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壹條在傳染病暴發等災害防治過程中,情節嚴重的,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煽動鬧事,造成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十壹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