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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上限

法律分析:滯納金最高金額規定民事糾紛中的滯納金壹般指違約金,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30%。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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