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3)責成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處理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