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托收業務中,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即票據安全交付給付款行後,付款行發現票據已被法院止付或被裁定失權,因而拒絕付款並退票。壹般情況下,代收行和付款行只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退款和通知義務,就不應該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付款行未出具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此外,銀行家經常咨詢Finance.com。銀行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原持票人虛假掛失票據,通過票據救濟程序終止票據付款,甚至通過票據救濟程序獲得重新簽發的票據,使貸款銀行面臨無法及時拿到票款收回貸款的法律風險。當銀行不是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時,付款行和代收行只履行退票和通知義務。當銀行成為貼現銀行的票據持有人時,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壹是退款尚在法院公示期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收到貼現銀行的申報後,將裁定終止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如果發現票據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申請人在退票後壹年內實際取得票據,貼現銀行可以判決前不能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為由,起訴撤銷判決。壹旦法院審理後認為可以撤銷,票據將恢復原有權利,貼現銀行也可以要求付款銀行重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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