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使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血源性病原微生物的;
2.對獻血者、供血漿者和受血者造成嚴重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
3.對他人健康造成損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