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借用他人財產依法形成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償還,債務人應當履行償還義務。債權人無權要求除債務保證人以外的其他人償還債務。有時受債務人委托,也可以由債務人的親屬等人代為償還。這種方式實際上還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死亡,死者遺產由其兒子繼承的,父親生前所負債務,由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本質是用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清償其債務,而不是“償還父親的債務”。好律師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