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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有權進行強拆和違建?

法律主觀性:

城管有權拆除違章建築,但必須獲得授權。實踐中,城管協會組織人拆除違章建築。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城管部門,賦予其壹定的拆除違法建築的權力。

法律客觀性:

城管是否有權拆除違法建築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拆除違法建築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強制拆除,並對違反者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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