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辦法
第六條處理教師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九條教師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不服,可向該校教育部門的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期滿後,根據悔罪表現延期或終止教師待遇,並將處理決定和取消處理決定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和教師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