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周某某等人在民族中學外持刀與張雄打鬥。
首先,對事件進行具體分析
1、、周某某持刀將張雄砍傷,後在民眾門外藥店將鎮雄縣第四中學學生袁福忠砍傷。
受傷了。袁福忠的傷情經鎮雄縣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
2.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謀、周某某* * *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被
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兩人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且在庭審過程中,兩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
悔罪表現表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對兩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第二,其他情況
1,邊某,23歲,外地人,某國醫科大學留學生。某年5月13日,邊某某考上了醫科大學。
另壹名留學生安某,出拳後故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邊得知安某將在留學生樓L棟104見面。
客房接待客人時,手裏拿著棍子在客房敲門。安某開門後,鄒某用木柄擊打安某。安掙脫後,
在校就讀的翁某、馮某、莫某等7名學生持棍棒、拐杖等器械在留學生宿舍聚集。
二樓走廊的西端。
2.邊某與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持棍棒、鋒利菜刀在留學生宿舍聚集。
在走廊中間的208室門前,雙方形成了對峙狀態。雙方打了壹架。在打鬥中,卞手持壹根木棍。
被打昏後,他用鋒利的菜刀刺向對方學生翁的上腹部,傷口刺入胸部,將肝臟切成碎片。
系損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下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