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法大綱。
所有土地,不分性別、年齡、年齡,壹律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數量要多於數量,質量要多於數量,讓村裏所有的人都得到同樣的土地,土地歸大家所有。(註:平分土地時,應註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允許他們保留高於壹般貧農所獲得土地平均水平的土地。在老區和半老區平分土地時,應按照壹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關於老區和半老區土地改革和整黨的指示執行。)
第7條土地分配以鄉或相當於鄉之行政村為單位,但區縣農會得於鄉或相當於鄉之行政村間作必要之調整。在人口稀少的地區,為了方便耕種,土地可以分配給鄉以下較小的單位。
第八條農村農會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並收集富農上述財產的剩余,分配給缺乏這些財產的農民及其他貧民,給予地主同等的份額。分配給每個人的財產都屬於自己,使所有農村人都能獲得適當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