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認可機構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和人員的能力和職業資格進行認可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壹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實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認證認可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鼓勵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