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的統壹領導,堅持公開與保密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和依法懲處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