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包括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自由。為了確保這些公民權利的真正實現,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在司法和行政方面予以保障。
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這壹法律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
它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客觀要求,對於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數據:
首先,法律上的平等壹定不是結果上的平等。比如古代平分田地的做法,就屬於大家似乎都被平等對待的結果。
但法律認為,這種結果的平等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體現了弱者對強者的嫉妒,因為這種平等只是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水平,而不能真正實現平等。越是追求結果平等的人,越容易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潭。
法律上的平等首先反對結果意義上的平等。法律的平等是什麽樣的平等?應該是壹種規則的平等。也就是說,法律的規則對所有人都是平等適用的,每個人在法律設定的規則中都享有同樣的權利。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各種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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