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65438年4月25日國家保密局1。《辦法》第四十五條總則、密級的確定、密級和解密的變更、保密制度、獎懲、附則第五章第4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