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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經營者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業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業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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