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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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