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未約定預付款利息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相同貸款利率或者同期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