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在保存文物、圖書資料的同時,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應當相互配合。
第十三條各級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檔案保存價值的鑒定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未經授權銷毀文件。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妥善保管。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如代為保管,如果儲存條件惡劣或其他原因被認為導致檔案嚴重損壞和不安全;必要時可以購買或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的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倒賣牟利或者私自賣給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