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是根據2016年7月2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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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全文共八章六十五條。第壹章,總則***8。立法的目的,規定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則,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主要內容包括:
1.立法目的:“為了防治洪水,防禦和減輕洪水,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2.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則:“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3.防洪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區域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實施、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4、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汛工作中,規定的防汛工作管理制度。
5.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洪水,防禦和減輕洪水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65438年6月+65438年6月+10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