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體制,保障國防動員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國防安全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提高國防動員能力。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軍民結合,遵循統壹領導、全民參與、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統籌規劃、有序高效的原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相關要求:
1,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國防動員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2.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地區的國防動員工作。
3.對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威脅消除後,按照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的權限和程序,解除國防動員實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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