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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八章環境汙染責任

第壹百壹十條環境概念的定義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環境”包括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第壹百壹十壹條環境汙染責任的因果關系減輕了舉證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應當首先承擔因果關系可能性的初步證明,未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性的,不得推定因果關系。

第壹百壹十二條數人汙染環境侵權責任份額的確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主觀上沒有接觸的意思表示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份額。

兩個以上汙染者承擔特定比例責任,且因果力大小可以確定的,按照造成損害的因果力確定責任份額;不能確定原因力的,按照市場份額規則確定責任份額;如果不能通過上述方法確定責任份額,則應平均分配責任份額。

第壹百壹十三條環境責任中第三人的過錯及其與其他法律的競合

環境汙染責任中第三人的過錯不能免除汙染者的賠償責任。

《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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