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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條例。其內容為: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納入條件的規定》執行。

法規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居民應當收集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在指定地點堆放。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出具處置城市建築垃圾的批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發放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

(二)未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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