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是這樣規定的:
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各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超過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擴大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
2.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生效至198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生效。農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可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後,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
3.198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面積登記。面積超過當地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戶建築或現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或重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當地標準重新登記。
如果有證據證明村民宅基地面積超標,那麽村民占用的面積就是非法占用土地。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措施。有條件返還的,可以要求其返還,或者村委會對超出部分面積征收有償使用費,也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的備註欄註明超標面積。分戶建房或者拆除、改建、重建現有房屋,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出部分歸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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