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徐早早於2018向首都某婦科醫院請求凍卵服務。經過所有檢查,符合冷凍卵子的要求,但醫院拒絕了徐的要求,因為她是單身,冷凍卵子的目的只是為了晚婚而不是醫療。那麽許是?壹般人格權糾紛?以理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停止侵害其權利,恢復冷凍卵子服務。而且他還認為醫院的做法侵犯了她的生育權。但醫院認為,冷凍卵子技術的使用僅限於因患病或接受治療而對生育能力產生影響的群體。
國家有關單位已就此女性卵子冷凍問題發出回函,並在文件中明確指出,為了延遲生育,健康單身女性的卵子冷凍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女性大規模凍卵存在三大隱患:1。冷凍卵子的技術不是很成熟,可能會對使用中的寶寶造成健康危害。2.這種冷凍卵子延遲生育的技術備受爭議。如果這種技術被放松,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由於這些原因,這項技術受到了限制。
法院最終判決徐早造女士敗訴,也是因為我國法律對該技術的使用有明確規定。醫院也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拒絕了。這些規定的出臺也是著眼於目前的現狀。隨著條件的成熟,這項技術可能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