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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如果我國有統壹的科技術語,應采用規範用詞。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專業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所有文件,應當以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專利局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當事人能提供證明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什麽時候實施的?

2021 6月1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綜上所述,依照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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