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就勞動法的性質而言,西方勞動法屬於私法性質,尤其是英美法系;而我國勞動法具有很強的公權力幹預性,無論是公的還是私的,趨於公法性質,國家控制性強。其次,在調整對象上,西方調整的勞動關系包括雇傭關系;在我國,雇傭關系不是由勞動法調整,而是由民法調整,不在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之列。第三,在勞動合同方面,西方員工和用人單位不必簽訂雇傭合同,如果解除合同時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隨地單方解除;但在我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是必經程序。解除合同是有壹定要求的,不能單方面隨便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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