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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義務

法律分析:忠實義務是對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規定。要求公司的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對公司忠誠,因為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時候公司的壹些重大決策或者商業秘密是被高級管理人員知道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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