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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顯然不公平

法律分析:兩者的聯系在於簽訂的合同都是可撤銷的,都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主要區別在於壹方是否有危險,但利用他人危險的結果往往明顯不公平。

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雙方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背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撤銷,既體現了公平原則,又有效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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