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終局裁決制度是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勞動爭議立即終止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壹是勞動者不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最終裁決的範圍有限。終審僅限於金額較小、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第三,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事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壹裁終局,可以在仲裁階段解決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會拖延到訴訟階段,可以有效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