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追回被騙取和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的;(三)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四)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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