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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如何界定?

壹、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是指《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壹)違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故意非正常使用處理設施,排放汙染物情節嚴重的;(二)具有主觀故意,直接向水、土壤、海洋等環境傾倒或者掩埋危險廢物的;(三)拒絕或者阻礙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絕配合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的;(四)拒不履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五)以欺騙或者虛假手段取得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六)違法排汙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七)被責令停產整頓的;(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停業的;(九)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十)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二。重大行政處罰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適用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2.重大違法違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但處罰機關依法不予認定的除外。(壹)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二)罰款(能夠依法合理解釋或者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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